[臺中市] 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速記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是節稅的好方法,只是感覺規定挺複雜,這是一般民眾的印象。其實並沒有,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提供下列口訣,簡要的說明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相關的規定:

一、人:土地出售和重購的所有權人要同一個人。
二、事:重購地的價額要高於出售地價額扣除已繳納土地增值稅的餘額。
三、時:要在2年內出售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
四、地:出售和重購的土地都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
五、退:以出售土地時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為重購退稅最高退稅額。
六、 限:自完成登記之日起,重購之土地在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會追繳原退還稅款。
七、數:只要符合重購退稅條件,申請的次數沒有限制。

  該分局表示:「人、事、時、地、退、限、數」七字訣,希望能讓民眾以最快的方式瞭解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規定,日後就能靈活運用它來節稅,如果想要知道更多相關訊息,歡迎民眾撥打該局電話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或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