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非一生一次!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常把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混為一談,所謂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指原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2年內重新再購買自用住宅用地,或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2年內再出售自用住宅用地,超過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的價值扣除所繳土地增值稅之餘額時,可以申請退還已繳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指出,「一生只有一次」的是指土地增值稅10%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並不是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法律上重購退稅並沒有次數限制,無論當初出售舊宅時,是否已試用過一生一次的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都不影響重購退稅的申請資格。

該局呼籲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如申請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的管制期限為5 年,不要在該期間內再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