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贈與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以買賣或交換方式移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條件者,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而「贈與」移轉並非「出售」,且贈與土地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是受贈人,不是原來的土地所有權人,所以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的土地「贈與」,自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另指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如經查有事證,顯示該移轉土地行為確屬「贈與」而非「買賣」,應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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