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土地買賣地價稅以8月31日地政機關登載之所有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即以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其徵收所屬期間雖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但規定係以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對象,課徵全年的地價稅,並非按月比例分單繳納。稅務局舉例說,張先生於101年7月15日取得彰化市某筆土地所有權且已向地政機關辦妥登記,則101年該筆土地之全年地價稅係向張先生課徵,因為在地政機關的土地登記簿上,8月31日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已是張先生,所以稅務局提醒民眾,近期有土地買賣者,應注意地價稅課徵之基準日,以避免引起買賣雙方之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