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一人在戶籍內,才能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該局表示:原已經核准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戶籍不可隨意變更,一旦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之規定,將自次期改按一般用地稅率10‰或累進稅率課徵地價稅。一般民眾因個人因素需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遷出自用住宅時,至少須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一人在戶籍內,才能繼續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因戶籍遷出而被取消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則須待戶籍再遷入並於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按該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才能適用該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