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應注意有無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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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一案例,A君向甲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一債權,事後甲君參與拍賣取得抵押物時以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惟未將拍賣價款與購入債權成本之差額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罰鍰。A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提醒民眾,個人購入債權,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抵押物時,如以取得之債權抵繳拍賣款,應注意是否有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以免被查獲而致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法務科蔡玲玉,電話:04-23051111轉8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