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為落實愛心辦稅,中區國稅局特針對轄內產製特種貨物之廠商製作自我檢查表及訂定輔導期間鼓勵業者誠實申報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在我國境內產製或進口一定金額以上之高額消費貨物業者,應依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已實施1年多,該局持續秉持輔導代替查核觀念,特別製作檢查表,輔導產製特種貨物廠商自行檢查有無一時疏於辦理廠商登記、產品登記及疏漏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款,落實愛心辦稅。

中區國稅局除對轄內特種貨物同業公(工)會、會計師、記帳士公會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舉辦相關申報實務及法令講習外,也函請相關公(工)會轉知所屬會員或輔導廠商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相關申報事宜及宣導該條例相關規定,今年同時訂定7月1日至8月31日為輔導期間,並製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檢查表,以輔導鼓勵廠商儘速檢視誠實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臚列業者容易疏忽檢查項目如:(一)是否有未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而擅自產製價格300萬元(含)以上之小客車、遊艇、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及價格50萬元以上之家具、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二)有無依規定於次月15日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月份出產數量、銷售價格並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三)產製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特種貨物,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銷售價格有無含貨物稅或營業稅計算應納稅額。(四)產製特種貨物之廠商有無短報或漏報銷售價格或數量。(五)進口、自用、贈送或未稅品直接售供廠內員工自用之應稅特種貨物,是否依規定申報完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六)參加展覽之應稅特種貨物,於展覽完畢後未復運回廠是否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七)是否有未稅特種貨物直接出廠?或應稅特種貨物委託零售商代銷,而未於出廠時開立統一發票,至零售商出售時,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項,提醒業者隨時注意檢查。

該局呼籲,產製廠商若計畫產製特種貨物,請於輔導期間內自行檢視有無上述之違章或疏失情事,若有因疏忽致短、漏報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陳芳質,電話:04-23051111轉7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