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舉行游泳比賽收取參觀門票應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游泳池供民眾使用收取費用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如舉行游泳比賽收取參觀門票(入場券),其收入為娛樂稅法「各種競技比賽」之範圍,應課娛樂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籲請經營游泳池業者注意,應於舉辦比賽前至營業場所所在地之稅務局辦理票券驗印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以免受罰。娛樂活動之舉辦人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如您對娛樂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洽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及竹南分局查詢。查詢電話稅務局:037-331900轉622,竹南分局:037-472215轉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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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人:楊慧英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