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須出售與重購土地者為同一人始可適用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訊)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在2年內重購者,可以申請就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退還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適用該退稅規定要件之一,需出售與重購土地者為同一人。
該局舉例指出,若是父親賣自用住宅用地後,再以兒子的名義購買另一處,因其出售與重購土地者,並非同一人,則無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欲申請重購自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於買賣房屋土地前,請務必注意適用退稅規定的要件,避免讓您的權益浪費。如有疑問,請洽該局詢問,免費電話:0800-476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