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101年地價稅11月開徵自用住宅用地優惠請於9/22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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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
該局進一步說明,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人,當適用特別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也就是自住房屋變更用途供營業或出租使用,或戶籍遷移時,應即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否則,經查獲除追補應納稅額外,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歡迎撥打該局(05)2224371分機251-259、242服務電話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