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未辦繼承登記或屬公同共有之土地及房屋未設管理人者,可申請分單繳納稅款。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有民眾反應收到未辦繼承土地、房房之繳款書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對稅款之繳納產生許多疑義,對此,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3項修正條文於100年7月1日施行後,關於納稅義務人為公同共有人時,其繳款書的送達方式已作大幅修正,對於未辦繼承之公同共有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繳納期間除將繳款書連同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外,並同時會將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其他公同共有人,以保障各公同共有人權利。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死亡房地未辦妥繼承登記前,依法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對該財產均負有納稅義務,而未收到繳款書的公同共有人如有繳納意願,可於繳納期間內,向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之繳款書受送達人,協議繳納稅捐,或向所轄稅捐機關申請按其應有權利部分分單繳納稅款;但稅務局也特別提醒,公同共有房屋、土地應納稅捐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