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 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稅款不以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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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1、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自行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溢繳之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5年內提出具體證明,申請退還;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適用法令錯誤、計算錯誤或其他可歸責於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
該局表示:民眾因可歸責於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之錯誤致溢繳稅款,稅捐稽徵機關應自知有錯誤原因之日起2年內查明退還,其退還之稅款不以5年內溢繳者為限。另因可歸責於民眾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致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仍應維持5年之規定,即民眾仍應於繳納之日起5年提出申請。如果尚有其他任何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53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