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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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原財政部83年10月12日台財稅第831614978號函釋,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戶籍因故遷出或未設於該地,如經查明實際仍作自用住宅使用並未改作其他用途者,得免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原退還稅款之規定,已經財政部101年5月8日台財稅字第10104010020號令廢止在案。

因此,土地所有權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從買入後5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不能改變用途,也就是不可以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將戶籍遷出,否則就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該處進一步表示,但考量民眾因特殊因素遷出戶籍,另財政部83年6月9日台財稅第831596661號函釋規定,因「子女就學需要」、「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三項原因而將戶籍遷出,得免追繳原退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