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已稅車牌掛在其他車輛使用,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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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人將已經繳納牌照稅之車牌,移掛在報停或註銷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遭警方查獲,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該局說明,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交通工具使用牌照有轉賣、移用者,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上開規定係就轉賣、移用使用牌照之行為加以處罰,尚不因是否繳納使用牌照稅而有所區別,又現行使用牌照依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係由交通監理機關核發之號牌替代。故財政部乃於日前核釋,納稅人將已經繳納牌照稅之車牌,移掛在報停之車輛使用,行駛公共道路遭警方查獲,即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該局特別籲請車主注意,千萬勿貪圖一時方便,隨意移掛車牌,以免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如您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尚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可利用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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