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時,仍可於繳納期間內申請核減改良土地費用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時,當事人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核減改良土地費用。
該局指出,有關改良土地費用之減除,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於土地增值稅繳納期限屆滿前,檢附改良土地費用證明書向主管稽微機關提出申請。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稽徵機關於該土地辦理再移轉時,應重訂原己記存稅款繳款書之繳納期間,故當事人可於重訂之繳納期間屆滿前,檢附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核減改良土地費用。
聯絡人:謝秀卿 聯絡電話:(037)331900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