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因信託移轉應繳納原記存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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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經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嗣因自益信託行為由委託人移轉登記與受託人時,原記存土地增值稅額應予追繳。
該局指出,企業公司或金融機構因併購〈合併、收購及分割〉核准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辦理再移轉時,應由該併購後取得土地之企業或金融機構,負責將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一併繳納。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而由委託人移轉登記與受託人,該項移轉行為即屬「再移轉」,委託人應繳納原記存之土地增值稅,始得辦理信託移轉登記。
聯絡人:謝秀卿 聯絡電話:(037)33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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