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農地於「法院拍定當時」未作農業使用,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農地於法院拍定當時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要件,縱使當事人嗣後補辦相關手續,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法院拍賣案件以「拍定日」為移轉時點。所以土地於拍定當時地上有違章建物,就算該違章建物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及申請使用執照,而取得農業用地作農用使用證明書,仍不符合「移轉時」作農業使用之要件,因此並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