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經移送強制執行始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案件,可撤回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對於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同條第2項亦規定,對於復查決定稅額未繳納半數,而提起訴願者,稽徵機關仍應移送強制執行。
若訴願人於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之半數稅額者,該局表示參酌有關繳納復查決定半數或提供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執行之立法意旨係在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故同意受理,並向行政執行署撤回該案之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不服稽徵機關之處分者,應依稅捐稽徵法之相關規定提起復查、訴願等行政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