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 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徵牌照稅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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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如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符合上述條件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如身心障礙者領有之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處吊扣,則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稅務局指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處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也就是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尚無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之適用;另外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上開免稅規定所稱「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之情形,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納稅義務人如有相關疑問,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496969查詢。(以上廣告由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