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車輛遭買方拒辦過戶應辦註銷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提醒車主,為確保本身權益,買賣車輛,買賣雙方務必到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手續,以釐清車輛出售後雙方權利義務,避免受到違章處罰之困擾。
該處最近清理使用牌照稅欠稅,發現好幾件車主出售車輛後仍未辦過戶手續,監理機關車籍仍登記舊車主所有,使買方(新車主) 漏繳納使用牌照稅,但賣方(舊車主)仍須負欠稅繳納之案例。或是買賣車輛未依規定驗車致車牌遭監理機關註銷者,新車主仍繼續使用該車輛行使公共道路被查獲,除對舊車主補徵使用牌照稅外,仍要受處以2倍罰鍰。
該處特別呼籲,為確保本身權益買賣車輛,雙方務必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如買方拒辦過戶,賣方可以存證信函或登報(如行蹤不明無法通知時)催告買方辦理過戶手續後,但仍不出面辦理時,可以檢附身分證、印章、存證信函或報紙2份,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拒不過戶註銷牌照稅手續,在註銷前,買賣車輛如有積欠使用牌照稅或罰鍰等,必須先行繳清。牌照一經註銷,車子就不能再使用,舊車主也不會再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