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所有權,需負擔繳納全年地價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西區稅捐處表示,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但經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依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另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公用徵收、或因繼承而移轉他人之土地,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以法院形成判決確定日,公用徵收之補償費發放完竣日、或繼承開始日為準。
如您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或減免地價稅規定的土地而尚未申請者,務必於9月22日前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但今年因適逢週六,順延到9月24日),否則今年就要依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了!該處特別呼籲,當天若趕不及送申請書至稅捐處,可利用郵寄(以郵戳為憑) 或者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提出申請,若錯過這天,則要等到明年才可適用優惠稅率,差一天就真的差很大了!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處服務電話229336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您的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