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相互贈與房屋,仍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目前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夫妻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且若贈與之財產為土地,亦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為何贈與房屋卻應報繳契稅?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明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則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是夫妻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及相互贈與土地緩繳土地增值稅的依據。至契稅條例規定並無相關免徵契稅的規定,所以夫妻間贈與房屋,仍應依規定,於立約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契稅。
  該局並提醒,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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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    電話:47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