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已核准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如果有所有權移轉或持分面積增加等情形,應該在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王先生兄弟2人原本自父親處繼承各2分之1的房屋及土地,現今王大哥想向王小弟買下另外的房屋及土地持分,來電向稅務局詢問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需要重新提出申請嗎?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原本已經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嗣後如果該土地有因買賣、繼承、贈與、共有物分割而移轉所有權或增加該土地之持分面積等異動情形,其用途未變更,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新所有權人須向土地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該增加面積部分始能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該分局提醒,地價稅開徵日期訂在每年11月1日起至11月30日,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須於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請,核准後即可自當年度開始適用;若逾9月22日才申請核准者,則於次年度起才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