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不服核定稅捐申請復查應注意法定期限,以維護自身權益,您不可不知!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最近有位王姓車主,因不服101年使用牌照稅稅單核定稅額,於101年7月5日申請復查,遭稅務局以程序不合駁回,才知道申請復查日期已逾提起復查法定期限。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明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本案王先生101年3月20日收到101年使用牌照稅單,因法定繳納期間為101年4月1日至4月30日,申請復查期間應自繳納期間屆滿翌日即101年5月1日起算30日,故101年5月30日為申請復查末日。所以,如果101年6月1日以後才提出復查,已逾法定復查期限。又納稅義務人如以郵寄方式申請復查,係以寄發郵局郵戳日期為申請復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