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適用工業用地稅率者請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核准後可按固定稅率千分之十(不累進)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提供所有權人節稅管道。如逾期申請,則自申請之次年起適用。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法核定工業區土地及政府核准工業或工廠使用之土地,已按工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無論自有自用或出租其他公司使用,得適用工業用地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亦即以固定稅率千分之十課徵且不累進,可減輕所有權人租稅負擔。但土地所有權人需於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定後本年度可以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若超過期限才申請,則自次年度起適用。檢附之證件如下:
1.建廠期間:應檢附建造執照(建築物用途載明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用途)及其他相關文件,如建廠前依法需先取得工廠設立許可者,應加附工廠設立許可。
2.建廠完成後:已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未達申辦工廠登記標準者,應檢附使用執照或其他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文件上用途記載與物品製造、加工有關之建築物)。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已核准適用工業用地稅率之土地,於註銷工廠登記後,應於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以避免受罰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