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車輛因颱風受損別忘申請減免牌照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受颱風影響,各地有豪雨現象,市民之車輛如因災遭到泡水或損壞,修理期間或因而報廢,只要檢附相關文件,就可申請停徵或免徵使用牌照稅。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汽車及151cc以上之機車,如因災害受損,須進廠維修,可在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檢附里長、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以及修車廠開立的發票或收據,向該處所屬分處申請減免災害當天至車輛修復完成這段期間的使用牌照稅;如果當年度的使用牌照稅已經繳納,該修復期間的使用牌照稅還可以按日退還。

車輛因災受損後如無法使用要廢棄,車主可於災害發生日起1個月內,持里長、警察機關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出具的證明、身分證明文件、行車執照、車籍證件、車牌、印章到監理機關填寫異動登記書辦理車輛報廢手續,使用牌照稅即計算到災害發生前1日為止,多繳的牌照稅,也可以退還。

民眾如果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資訊,可撥打該處電話02-23949211轉181、182有專人解說,也可就近向該處或所屬分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