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重購退稅後戶籍因故遷出將追繳原退還土增稅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因換屋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已向稅捐機關申請重購退稅的民眾,請注意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否則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

該處指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未作自用住宅使用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依規定辦竣戶籍登記為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一,土地所有權人等之戶籍,除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原因遷出重購地或未設於該地者外,因其他原因而無戶籍時,已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依同法第37條規定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款。該處提醒納稅人,於辦理戶籍異動時應留意稅法的規定,以免影響自身稅務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