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及時申請,可省稅捐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依據房屋使用情形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稅率,而且可按月依使用情形的不同分別計算稅額,申報日期在每月15日以前者,申報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在每月16日以後申報者,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提醒納稅義務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權益,於變更30日內向所屬轄區的稅捐單位提出申請,以免事後主張使用情形已變更,發生舉證困難之情形。該局特別再次提醒您,為了自身的節稅權益,房屋使用情形一有變更,一定要及時申請,稅捐單位會即時依您的申請,依調查情況釐正稅籍資料,並將查核結果回覆給您。
該局籲請民眾多多運用網路申報管道,納稅人可經由該局網站首頁左側網路櫃台點選線上申辦(http://www.tytax.gov.tw/core/e_service/lineform.php?Kind=7&Type=6)或持有自然人憑證之納稅人可選擇點選網路申報(https://declare.tytax.gov.tw/ap/yrx2/yrx200m_01v1.jsp)進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系統,即可辦理申報作業,不受上班時間限制及交通往返奔波,非常輕鬆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