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是否該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以土地或房屋為信託財產的信託契約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表示,信託關係人簽訂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時,免貼印花稅票﹔但信託契約書如敘明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財產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則需貼用印花稅票。簡單而言,即信託契約如為自益信託時免貼用印花稅票,但他益信託則須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依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的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如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向該局申請開立大額繳款書,到便利商店(2萬元以下案件)或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15倍罰鍰,請民眾多加留意。
民眾如仍有疑問,請洽詢聯絡人范雲華,電話037-331900分機733。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