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餐飲小吃店附設卡拉OK設備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餐飲小吃店為了增加營業額,多元化經營,免費提供卡拉OK設備供用餐者使用,有營業人誤以為未額外收費就不須課徵娛樂稅。
   苗栗政府稅務局籲請營業人注意,提供卡拉OK設備供客人使用,乃屬娛樂稅法規定課徵娛樂稅之範圍,即使未額外收費仍須課徵娛樂稅。娛樂設施提供者即為娛樂稅代徵人,娛樂稅代徵人未於開業前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代徵之娛樂稅,除要追繳外,按應納稅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如您對娛樂稅相關事項有疑義者,請洽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及竹南分局查詢。查詢電話稅務局:037-331900轉622,竹南分局:037-472215轉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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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人:楊慧英 聯絡電話:037-331900,分機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