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未依限繳納車輛使用牌照稅,停放公共停車場將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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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日前有位林姓民眾收到使用牌照稅違章罰鍰繳款書,即向該局反映,每年均定期辦理車輛檢驗,而且當場繳清欠稅,為何還收到使用牌照稅的罰鍰處罰?
經該局向車輛檢驗場查證結果,係該車輛檢驗場為服務民眾特別提供受理代繳燃料費(無代收牌照稅之服務)。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指出,該位車主欠繳去年(100年)車輛使用牌照稅,於101年5月份停放花蓮市中正路收費停車格,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未繳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除追補本稅以外,需另處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另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依規定不論行駛或停放於公路、街道,巷弄、或其他供公眾通行的地方,均屬於使用公共道路的範圍,因此即使車輛停放路旁,一旦經查獲,仍認定有使用公共道路之事實,而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追補本稅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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