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土地拍賣扣繳土地增值稅後申請適用減免,退稅交由法院重分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電話洽詢,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是否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若有應退稅款時,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該局說明,關於法院拍賣債務人(即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如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有關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之要件者,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但,土地所有權人必須在收到稅捐稽徵機關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優先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應交由執行法院重新分配給債權人,而不是直接退還給土地所有權人。法院拍賣土地已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後,經當事人申請適用土地改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扣抵及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優惠減免時,即使獲稽徵機關核准退稅,申請人仍然無法直接領取退稅款,因為退稅款是法院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分,需交由執行法院重新分配給債權人,所以退還稅款之受領人,仍為原執行法院。
您如尚有土地增值稅方面的疑難問題,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