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國稅局] 哥哥之房屋無償供妹妹作營業使用,應設算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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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三民區張先生詢問:其妹妹前年離婚,為照顧妹妹,將所有房屋1樓無償供其開設冷飲店,是否要課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分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該條文所述之【他人】,是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如屬獨資商號或個人執行業務者,使用其負責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房屋,可視同自用。張先生所詢問事宜,因該屋為其所有,雖無償供妹妹設立冷飲店,惟不符合上揭條文規定,故應參照當地租金標準設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362】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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