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 地上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出售時,也可申辦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想出售無權狀、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的老舊三合院房屋,是否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所謂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其基地出售時,如果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因未辦保存登記無法檢具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供核,可先向地政機關申請核發「建築改良物勘查結果通知書」或「建物勘測成果表」,再檢具向土地所轄稅捐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