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辦理契稅申報後因故不履行契約,原則上不得由單方申請撤銷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已辦理契稅申報之房屋買賣案件,因單方不履行契約致契稅逾期未繳,原則上不得由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案,但若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則為例外。

  稅處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並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能由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稅處並指出,若經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解除契約,買賣雙方應協同向稽徵機關辦理撤銷申報手續,若未協同辦理,可由單方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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