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區國稅局] 101年7月30日公告100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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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7月31日,實際退稅金額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國稅局將以公告方式,代替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查核結果若屬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之案件,稽徵機關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指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或語音回復確認及101年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核定結果如係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將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日(7月30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納稅義務人如須查詢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或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詢、申辦;或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提醒,如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公告生效日翌日起算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另主管稽徵機關在核課期間內,如另行發現課稅資料者,仍應就已公告核定案件依規定補徵或併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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