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身心障礙者駕照吊扣期間,無身障免徵牌照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但如身心障礙者領有之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處吊扣,則吊扣期間其名下車輛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分局表示,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處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也就是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尚無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之適用;另外身心障礙者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上開免稅規定所稱「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之情形,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重新提出免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