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地上違章建物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經核發使用執照後,農業主管機關才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拍定當時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要件,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指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拍定時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及申領使用執照,無法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縱然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使用執照相關手續,並憑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農業用地經法院拍賣,地上違章建物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經核發使用執照後,農業主管機關才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因拍定當時不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要件,無法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局指出,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拍定時有違章建物,該違章建物雖於拍定後補辦建照手續及申領使用執照,無法追溯認定該建物自始為合法,縱然當事人於拍定後補辦使用執照相關手續,並憑以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仍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