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 與民眾娛樂休閒活動息息相關之娛樂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恆春分局表示,娛樂稅乃就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但實際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也就是一般消費者,由於消費者較不特定,娛樂稅之代徵人,為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
該分局指出,凡依娛樂稅法規定應徵收娛樂稅之營業者,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時,均應於事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