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公同共有土地如符合規定,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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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公同共有土地係共有人基於公同關係而共有之土地(如未經分割之被繼承人土地),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全部,並無應有部分可言。若各公同共有人想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依據財政部函釋,如該公同共有關係所由規定之習慣或法律行為訂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並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有權利部分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規定,准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各共有人可就自己權利範圍部分提出申請。

稅處提醒,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期限為每年9月22日前,逾期申請者,自次年度起適用。民眾如對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有疑問或有其他地價稅問題,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