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未辦建物保存登記房屋買賣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苗栗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苗栗訊)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前已向房屋所有人承買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何以房屋所有權人名義仍未變更?
  苗栗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常誤以為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繳契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所以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買賣移轉,仍應依規定報繳契稅,俟繳納契稅後才得以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
  該局並提醒,為保障雙方當事人權益,避免產權發生糾紛,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移轉,應由雙方當事人檢附契稅申報書、公訂格式契約書、雙方身分證明文件等資料至建物所轄之鄉鎮公所辦理契稅申報,
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所以請民眾注意申報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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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絡人竹南分局:蕭國宏    電話:47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