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 土地因夫妻贈與移轉,需再重新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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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訊〉李先生贈與太太一棟房屋及土地,該土地前已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地價稅,誤以為同是自家人且仍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用途並未變更,可以繼續沿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故未在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等到李太太收到地價稅繳款書才發現稅額竟然暴增4倍以上(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一般用地稅率最低千分之十),直呼虧大了。
苗栗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當所有權移轉後,如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規定,應於當年9月22日〈今年適逢週六,可順延至9月24日〉前重新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可享受自宅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以免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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