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 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應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算30日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彰化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應記得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契稅。
地方稅務局說,近來法拍屋已成為民眾購屋居住或投資的主要途徑之一,但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與買受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有時間落差,契稅申報起算日究應自何時起算,常成為買受人申報契稅常詢問的問題。依據契稅條例及強制執行法規定,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並自該日起負擔義務,所以契稅申報起算日,應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不動產所在地公所或地方稅務局(稅捐處)申報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