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 汽車燃料使用費,是「費」不是「稅」!

資料來源:雲林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雲林縣稅務局表示:汽車燃料使用費係由交通部委任「公路總局」代徵之,代徵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依市區道路條例之規定分配於市區道路之養護。
101年自用車全期汽車燃料使用費於101年7月1日起至101年7月31日止開徵。本局於7月份常接到車主來電申請補寄「燃料費」單,惟汽車燃料使用費並非稅捐,非為本局所負責之業務,而是由公路總局代徵之費用,汽車所有人如未收到汽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請向該車輛設籍監理所、站或就近監理單位申請補發,超商亦可即時查詢、補發與繳納,籲請自用汽車所有人在該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繳納方式:
一、臨櫃繳納: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或便利商店(統一、萊
爾富、全家、來來OK)繳納。
二、電話語音轉帳繳納:412-1111、412-6666用戶碼169#。
41-6666或41-1111用戶碼169#(電話號碼為6碼之地區)
三、網路繳納:www.mvdis.gov.tw。
四、金融帳戶約定扣款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