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拍定取得車輛,須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得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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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故以分期付款或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車輛,因未按時繳納分期款,經法院點交債權人,由債權人進行拍賣,或由法院、行政執行處拍賣之車輛,仍應繳清至該車輛過戶時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理過戶登記,即使拍賣前的欠稅及罰鍰屬於前車主,在未繳清前,仍不准辦理過戶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無論法院、行政執行處或債權人拍賣之車輛,投標人應注意拍賣公告所揭示拍賣車輛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預先衡量預算後再下標,以免因無力繳納巨額欠稅及罰鍰,致無法辦理過戶。
該局另指出,若車輛拍賣公告所揭示之欠稅資料,與拍定人辦理過戶時之實際欠稅不相符,仍應依上開規定,須繳清至車輛過戶時所滯欠之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始可辦理過戶登記。如果您還有相關疑問,歡迎電洽消費稅科(05-2224371轉110~113),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