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解除房地買賣契約,已納契稅、土地增值稅可否退還?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地買賣契約解除後原已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可否退還,應視該房地是否已辦妥移轉登記而定,如在辦妥移轉登記後,因物權登記具有公示效力,故若買方已依法已取得房地所有權,已繳納之契稅、土地增值稅不得申請退還;如尚未辦妥移轉登記則較單純,買賣雙方已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均可申請退還。

稅處特別說明,買賣契約解除後,雙方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房屋回復原狀所為之回復登記,因不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之課稅範圍,不必再行申報契稅;至於土地回復原狀則屬移轉行為,需再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再行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呼籲民眾在進行財富移轉時應謹慎思考,以免徒增稅負又白忙一場。
民眾如對上述內容有疑問,請撥打該處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鳳山分處電話:07-7410141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