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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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惟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被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查核某遺產稅申報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甲君於死亡前二年內陸續將銀行存款提領轉存其生存配偶帳戶,其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誤以為夫妻間之贈與亦免徵遺產稅,致漏未申報,該局除將該等贈與財產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之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0.8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但該贈與之財產若屬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之贈與,仍應併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二科。林惠玲,電話:04-23051111轉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