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及房屋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前先查欠並繳清欠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因信託關係消滅,由委託人及受託人會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時,記得要先到稅務局辦理查欠手續,查無欠繳土地及房屋稅後,才能將該信託財產向地政機關申請權利變更回復登記為委託人名義(即原所有權人)。 該局說明,塗銷信託登記係指信託不動產(土地、房屋)於委託人與受託人間因信託關係消滅、撤銷、中止,欲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應向地政機關申請權利主體變更之登記。惟在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前,須先到稅務局查詢有無欠繳工程受益費、地價稅及房屋稅,查無或繳清欠稅後,申請人才能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將信託財產權利變更回復登記為原所有權人(即委託人)所有。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及欠繳房屋稅之房屋,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另依據內政部函釋,塗銷信託登記是指土地權利因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信託關係消滅,即信託所定事由及信託目的完成,信託財產回復至委託人所有時向登記機關申請權利變更所為之登記,因此塗銷信託登記既屬土地權利變更範疇,仍應辦理查欠作業。但,如果是經由法院判決撤銷原信託行為,並將土地及房屋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移轉登記塗銷,此情況與上述信託關係消滅之原因有別,於向地政機關申請回復所有權人名義登記時,免辦理查欠。 您如尚有土地增值稅方面的疑難問題,請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