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父出資以子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契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父出資興建房屋,以其子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則承受人(其子)應報繳贈與契稅。
高雄市東區暨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造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仍應申報契稅,並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申報起算日。承受人若未於規定期限申報,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申報,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但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ㄧ萬五千元。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如有匿報或短報,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至3倍以下之罰鍰。關於稅捐事務如果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撥打撥稅易通客服中心電話07-2293363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