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個人買入土地後,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出售,直接由原地主過戶給第三者,則該出售土地增益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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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買入土地,尚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旋即出售,所有權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為第三者,因非屬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故無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免納所得稅規定之適用,若因此所獲增益,係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以2,000萬元向乙君購買土地,但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以3,000萬元將土地出售予丙君,並由乙君直接過戶給丙君,甲君取得之出售土地利益1,000萬元(出售價款3,000萬元-取得成本2,000萬元)則屬其他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指出,因甲君僅取得對乙君請求交付及移轉土地所有權之債權請求權,並非土地所有權人,故甲君再出售予丙君並非其所有之土地,因此所獲增益,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發現有上揭情形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黃科長 06-2298037
  彙總編號:10107-1205